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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供当场确认使用)。
3、总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7、分公司公章。
Ps: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交银行清户证明。
分公司注销程序:
一、首先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四、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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