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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分为两种类型,具体如下:
1、个体工商户主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对现场申请材料审核查直接给予办理结果。此类注销申请简化手续包括:若营业执照遗失的,经营者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便无需在纸媒上登遗失公告;经营者身份证原件经审核后,便无需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除此以外,经营者还可选择现场申请或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切实简化注销流程。
2、个体工商户若存在以下情况,将被登记机关实行依职能注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并确定难以恢复经营的;连续两年及以上不进行工商年报且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但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此类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还能办理准予恢复经营申请,审核通过后,便恢复为存活状态。
什么情况下能申请简易注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规定》明确规定,若个体户没有被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或不属于在2016年12月1日实行“两证整合”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都可申请简易注销。
办理简易注销时,需提供这些资料:
1、准备《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若为家庭经营的,则全体人员均在签字确认;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若为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前来办理,则无需提供;
3、营业执照正副本,若证件原件遗失了,经营者可注明原因,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若为委托他人办理的,则需要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进入当地政务服务网后,点击“网上办事大厅”;找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选择“公司注销登记”;点击在线申请,然后登录按照步骤操作即可。
公司注销登记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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