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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流程如下:
1、首先,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等材料到工商部门办理核名。
2、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上。
4、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5、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持房产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等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以上相关证件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7、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8、持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等资料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分公司设立的核准登记
公司设立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作为分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同时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件》的规定,分公司一经核准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不同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只能领取营业执照是由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所决定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在于使之获得在其所在地以本公司名义从事活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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