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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登记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须提供);
4、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须提供);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分支机构在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外资企业分公司注册登记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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