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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四川和成都的公司区别主要在于审批机关不同。
企业名称要冠以“四川”或“四川省”行政区划的,应先经区(市)县监督管理局上报市监督管理局,再经市监督管理局上报省监督管理局核准。
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省的名称: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全国性公司;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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