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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申请移出的需要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首先弄清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类型)。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然后根据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类型)采取补救措施、提交材料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移出。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类型)主要有如下类型:
1、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2、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3、未在责令期限内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4、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针对四种不同情形具体移出流程如下:
1、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的,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2、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后,市场监管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4、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注册地与实际不一致的,需要对住所进行变更登记,使其实际住所与登记一致,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新的住所注册地能够与企业取得联系;
(2)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注册地一致,但因标志不明显的原因致使核查人员抽查、检查过程中无法联系的,企业需要引导工作人员在该注册地址上重新取得联系。
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要提交的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证明材料(由企业依据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年报异常的提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年度的年报补办记录;
地址异常的提供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改正后的公示信息或承诺;
5、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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