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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增值税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一些不具备开票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在发生业务后就需要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找税务局代开发票呢?
1、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找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情况,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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