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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8/3/19 11:02:27 次浏览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订用途发生的其他支付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固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虽然会计上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直线法、加倍折旧法等折旧方法,但在税法上,准予扣除的折旧时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车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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