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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14年,为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销售其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抵扣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二是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文件相关规定,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固定资产对应进项税额的,销售该固定资产时需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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